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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统一安排带薪年休假?
基本案情:
c女士是一家外贸服装厂的行政人员,入职已经五年多,因该外贸服装厂老板和员工绝大多数都是外地户籍,故通知自2015年春节起,每年的春节前后都会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多放5天假,且放假期间工资照发。彭女士于2017年1月6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外贸服装厂向其支付2015年、2016年未安排休带薪年假的工资。
该外贸服装厂辩称:我厂生产的辅助主要出口欧洲和北美,并以欧洲为重点,受近几年欧洲经济衰退的影响,我厂出口订单并不稳定,每年的2、3月份出口订单更是大幅削减,基于统筹安排生产并节约成本的目的,并考虑到大部分员工非本地户籍,春节返家需要长途奔波的情况,我厂定于每年春节前后同意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并以通报形式通知全体员工包括彭某在内;彭某累计工作年限不足十年,其应享有每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其2015年、2016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我厂已在春节期间统一安排休息,并正常支付了工资,所以彭某主张未安排年休假不属实,其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不应支持,请求仲裁委依法予以驳回。
审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认为:该外贸服装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并考虑到大部分员工的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春节期间休假,且休假期间正常支付了工资,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本案结合c女士的工作年限,该厂所安排的休假天数并不少于c女士依据法律规定应享有的带薪年休假,故c女士主张该服装厂未安排2015年、2016年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故仲裁委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安排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但在统筹安排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劳动者本人的意愿。如职工在指定的休假期间休假却有困难,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尽量为其重新安排年休假,否则不仅不能达到使职工得到合理休息维护职工健康提高职工劳动积极性的目的,反而会带来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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